广电总局出新规:治理网络视听节目乱象

广电总局出新规:治理网络视听节目乱象

 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于存在价值扭曲、娱乐至上、内容低俗、品质低劣、格调低下、语言失范等问题,加强引导、及时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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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对跨屏内容生产传播的管理上,《通知》进一步强化标准的统一性、同步性,无疑给各大网络视频平台提出了更规范的运营要求,也为今年的网生市场带来更多变数:

一、《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守文明健康的审美底线。

(1)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要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

(2)要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用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放大非理性情绪等错误方式误导受众,混淆是非。

(3)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呈现阴暗晦涩,渲染色情暴力。

(4)坚决杜绝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二、《通知》强调,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必须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1)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

(2)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3)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以及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要在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积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4)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三、《通知》强调,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

(1)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

(2)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上播出。

(3)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

(4)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5)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6)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

四、《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

(1)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

(2)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

(3)要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附:总局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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